知的權利 不應包括暴力與色情

陳宜潔 |20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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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禁止媒體報導血腥暴力、色情資訊、自殺事件等有害兒少身心的新聞內容。這項草案被稱為「蘋果條款」,《蘋果日報》社長表示「非常遺憾」,閱聽人也有知的權利。

每次把「知的權利」招牌扛出來,就如同政治人物常把「愛台灣」掛在嘴邊一樣,令人厭煩,閱聽人需要知道暴力、色情嗎?這種「權利」誰需要?

新聞學者也認為,《蘋果日報》確實帶來很多腥羶色新聞,甚至「帶壞」不少台灣媒體;但《蘋果日報》社長說「這種修法,對媒體及閱聽人來說都是傷害」,恐怕不修法才是傷害吧。

媒體報導,如何界定「淫穢」及程度較輕的「不雅」,美國一直沒有定論,往往由法院就個案認定,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史都華表示,「當我看到時,有不悅的感覺,我就知道它是淫穢的」。

但由法院來認定,要走完司法程序曠日廢時,無法立即給予媒體處分,正義老是遲到,社會風氣早已敗壞。

從前的新聞評議會,會針對媒體不當報導提出「建議」,但因為沒有行政力裁罰,無法達到約束效果,如今有國家通訊委員會(NCC),有行政裁罰權,應該肩負起這項責任。

唯有「速審速決」才能發揮效果,導正媒體風氣,建議NCC成立「媒體內容審查機制」,由傳播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每天主動檢視媒體報導,也接受民眾投訴,凡有不當報導,立即懲處,勒令改善,並得連續罰;若長期不改善則得處分停刊若干日。

如何界定淫穢及暴力程度,當然還是爭議,不過,例如在性侵犯罪刑的認定上,凡是有「不悅的感覺」就足以認定是違法,這應該可以借鏡,並在裁罰的認定標準與執法上,應盡速制定更明確的辦法,不要拖延。

陳宜潔(南縣新營/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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