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官受法官法規範

 |20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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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法官法》草案,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在報告中表示,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同樣行使司法權,應受同等規範與監督,並建立同等的評鑑、懲戒及淘汰標準。

陳守煌認為,台灣法制師法大陸法系國家,多以司法官稱呼法官與檢察官,法、奧、德等國都將法官與檢察官合併規範。他認為,檢察官雖然不是法官,但同為司法官,自應受相同程度的規範及職務監督,並建立同等評鑑、懲戒及淘汰標準,不因為檢察官或法官而有不同因此,法務部同意於法官法中,以「檢察官專章準用」的方式立法。

在處理有關法官懲戒的「職務法庭」,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說,參考德國等國立法例,職務法庭將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法官共五人組成合議庭審理;被移送懲戒法官未經職務法庭同意,判決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另外,司法院大法官掌理事項與一般法官在本質上沒有不同,因此也將列入法官法草案的規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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