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潭案 扁珍判刑11年定讞

 |20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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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眾所矚目的扁家四大案,日前二次金改案一審無罪判決,引發議論;最高法院昨天將龍潭購地、前一○一董事長陳敏薰給款部分判刑定讞,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龍潭案各被判刑十一年,併科罰金一點五億元,陳敏薰給款部分則各被判刑八年,併科罰金五百萬元,另外陳敏薰人事案涉及洗錢部分,吳淑珍減刑為七個月;至於應訂合併執行的刑期,由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

陳水扁、吳淑珍等人因分別在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和洗錢等案被控貪汙、洗錢,高院今年六月十一日將陳水扁、吳淑珍均判刑二十年、褫奪公權十年。除龍潭案定讞外,最高法院將國務費、南港展覽館等案二審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其他被告,科學工業園區前管理局長李界木因為不違背職務受賄,被判刑三年六月;扁家友人蔡銘哲因不違背職務受賄,判刑一年四月,減刑為八個月,緩刑三年;偽證案部分,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判刑四個月,減刑為二個月,但於在押可抵刑期,林德訓可能不用入獄。辜仲諒捐二點九億元給扁家,扁、珍都獲判無罪。

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表示,龍潭案及陳敏薰人事案均與總統職權無關,最高法院的認定違反憲法精神及「罪刑法定原則」。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張淳淙則表示,承審合議庭認為,公務員就職務上行為收賄,只要他的行為與職務有關聯,「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就構成。

人在台北看守所的陳水扁一直尋求停止羈押,但由於龍潭案判刑確定,未來必須接續執行徒刑;吳淑珍最快一個月內也要決定是否入獄,但由於下肢癱瘓,無法自理生活,一般監所勢必無法照顧,台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時,曾徵詢法務部是否可協調台大醫院提供適當病房,做為「監所的延伸」,當時法務部認為於法無據。

對於龍潭案判決結果,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表示,總統府一向的立場就是尊重司法判決,對於個案沒有評論。國安局表示,待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後,即停止隨扈派遣、駐北檢聯絡人撤回。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表示,證明最高法院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在任內收錢是有罪的,等於是推翻二次金改案的無罪判決。民進黨團發言人林右昌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但不評估對選情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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