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所得稅逾期繳納須加徵滯納金,但滯納金加徵比率換算成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一百八十二點五,比「高利貸」還可怕;已有立委提案修正所得稅法,調降滯納金計算標準。
立委提案,將滯納金計算標準從目前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降為「千分之一」。如果逾期三十天繳納兩萬元稅款,現行規定須加徵三千元滯納金;若依立委提案,只須加徵三百元滯納金。
依得稅法規定,逾期繳納所得稅款,每逾兩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等於日利率百分之零點五,換算成月利率為百分之十五,年利率更高達百分之一百八十二點五,比民法規定最高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高了九倍之多。
民法規定,民間約定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的利息沒有請求權。國民黨立委江義雄、呂學樟、林建榮等人認為,政府對人民課稅的滯納金竟高於民法規定的最高利率,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且課徵滯納金後還加徵利息,也有重複課徵之嫌。
江義雄等人認為,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有必要調降滯納金計算標準。依該草案,年利為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也符合民法最高利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