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不下礦坑 可罰70.5萬

 |201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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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中國官方前一陣子推出新的煤礦安全舉措,要求煤礦高層與礦工一起下坑。如今更明令礦場長官如果未按規定下坑,將依擅離職守處分,視情節警告甚至撤職,並處人民幣十五萬元(約新台幣七十點五萬元)罰款。

中國國務院七月間的常務會議,提出礦場高層必須跟隨礦工下坑的看法,中國國家安監總局日前再頒具體規定,提出上述行政處分及罰款額度。

這項規定明年元旦起生效,要求煤礦要有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坑、同時升坑,保證礦坑下二十四小時有領導帶班,否則可以開單處罰,除了撤職,並可處人民幣十五萬元的罰款。

萬一發生事故又沒領導在坑下的礦場,罰得更重,依據規定,一般事故罰人民幣二十萬元,較大事故罰人民幣五十萬元,重大事故罰人民幣兩百萬元,特別重大事故罰人民幣五百萬元,並依法從重追究礦場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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