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日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電玩店(電子遊戲場)將由現行準則制修正為許可制,未來各縣市政府按人口、需求及設置密度評估後,可為總量管制之公告,決定許可開放家數或限制。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經濟部所提「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草案規定,若查獲電玩店有賭博、妨害風化等違法行為,主管機關除可立予停業處分,判決確定前,還可停止受理變更申請,判決確定後立即撤銷營業執照,且原址三年內不得再經營電玩店,以防不肖業者利用人頭或更改公司名稱重起爐灶。草案並增列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或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者,不得經營電玩店。
為加強電玩店營運管制,對未滿十五歲及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進場時間,從現行「不得放任」改為「禁止」,並限制電玩店內不得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做為簽帳、轉帳等紀錄物品。
蘇貞昌說,本來電玩有一定的定義,結果夾雜賭博性電玩,衍生出多問題。且因訂法的落差,某些地方政府訂定必須離學校、醫院一千公尺以上,但中央規定就是五十公尺以上,等到訴願的時候,地方政府又常敗訴,這種情況很不好,應該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