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未驗即用 人民財產受損 國賠

 |200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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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公有公共設施雖未驗收完畢,卻開放公眾使用時,若使人民財產受到損害,國家仍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台北縣五股鄉公所於五年前的連續大雨期間,未及時開啟正在驗收,但已開放使用的閘門,使得淹水廠家財產損失,最高法院認為五股鄉公所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賠償萬虹興業公司二百八十八萬餘元。

台北縣五股地區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及三日連續豪雨,工商路靠近新五路一帶淹水,有近三十家工廠貨物泡水受損。廠商質疑五股坑溪排水閘門未開是主因,請求鄉公所賠償,萬虹興業更在協議賠償不成後,提起國賠訴訟。

五股鄉公所拒絕賠償,理由是,九十年九月間,公所還未驗收相關排水工程,大雨時未開閘門,不算是公所在設置或管理公有公共設施上有任何疏失,沒有國賠的問題。

但法院調查認為,本案淹水時,引發爭議的閘門基礎結構已經完成,雖然還沒驗收,然已供電,可認為已開放供公眾使用,即屬適用國家賠償法的「公有公共設施」範圍,方足以保護一般大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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