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潤發遭公平會罰鍰120萬元

 |200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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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通路商可向供貨廠商收取附加費用,但不能訂最低贊助金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昨天表示,大潤發流通事業公司依據預估採購金額向供貨廠商收取「最低贊助金額」,違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一百二十萬元罰鍰,公平會副主委余朝權指出,大潤發應取消最低贊助金額。

余朝權表示,通路商可以向供貨商收取附加費用,就是俗稱的上架費,一般附加費用包括端架費、止步促銷費用、新品促銷費、廣告贊助費、收銀櫃台費用、試吃費等十四種。

余朝權說,如通路商向供貨廠商按其出貨金額收取固定費用是可以的,也可訂一定比例,而且愈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通路商,收取費用會愈高,但不能訂定最低贊助金額。

不過,經公平會調查發現,大潤發除在合約中訂定按採購金額固定百分比分別計算各項附加費用金額,合約中另訂有「最低贊助金額」,就是不論大潤發當年度實際採購金額有無達到預估採構金額,供貨廠商至少須繳納給大潤發最低附加費用。

公平會表示,大潤發利用相對優勢地位,向供貨廠商收取超過其可直接獲得利益的附加費用,這種行為已具有商業競爭倫理的非難性,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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