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何克昌積案太多,檢察總長力主送監察院彈劾,但何克昌表示,要求「限期結案」不合理,案件查得不清不楚,濫行起訴,被法官以證據不足判無罪,才是打擊司法威信。
積案太多是不應該,但「案件查得不清不楚,濫行起訴」也不應該,那麼何者才對?問題在於積案多少、多久,才是不應該。
限期結案意在避免司法官怠惰,也可避免案件懸而未決,影響當事人、家屬,被告在押時,更有限期結案必要,除非案情複雜,需要時間調查,可不受約束,但「案情複雜,需要時間調查」,標準在哪?
屏東地檢署曾因積案近千件,高檢署「進駐」指導後有改善,但仍多於其他地檢署,其中何克昌積案幾占一半,有些五年不曾開過偵查庭,如果何克昌自認積案是為了查清楚,那是否表示其他檢察官是濫行起訴?
何克昌強調注重辦案品質,當速度與品質不能兼顧時,寧可選擇品質。兩害相權取其輕是當然,但速度與品質仍須兼顧,否則全國檢察官都不管速度,豈不積案如山?
不過,速度與品質不能兼顧,有制度的限制。據統計,台灣檢察官若「好好偵辦」一件非重罪的案子,平均需要一百個工作小時,而一名檢察官平均一年有兩百個案子要結案,那麼每年平均工作時數約兩萬小時,而一年平均上班天數約為兩百二十天,正常的總工作時數約為一千七百六十小時,檢察官不可能把每個案件都「好好偵辦」。
相關研究也指出,刑事案件眾多,使警察機關與法院的案件負擔量超過極限,不僅造成偵查與審理草率,也造成檢察體系的負荷,所以,民眾常抱怨檢察官結案草率,或速度過慢,其實檢察官也苦不堪言。
如何減少案件,可從制度改善,也可檢討治安,彈劾檢察官後,也須全面考量制度問題,否則見樹不見林,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林士盛(高雄市/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