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污法 加重污染人責任

黃映禎 |200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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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映禎台北報導】環保署昨日宣布最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刪除過去污染行為人定義中「非法」的定義,改以結果論處,法案若通過未來即便是行為人透過合法管道排放,只要造成污染,就須負連帶責任。

環保署表示,很多土地污染場址都是長期累積造成,例如廢棄物棄置、畜牧廢水排放,即使當初業者經合法管道處理廢棄物,但若干年後造成環境污染,業者不須負相關責任,後續處理成本只能轉嫁到政府身上,因此這次修法將污染行為人的定義改以污染的「因果」認定,只要有污染事實就得負起相關整治或賠償責任。

環保署指出,歐美過去也曾經發生過當初依法進行相關工作,但後續卻發生土壤、地下水污染等多起案例,為了符合國際時勢,因此現行土污法有修改必要,也提醒業者必須對排放物更加謹慎。

此外,考量工業區和住宅區特性不同,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評估辦法也以納入風險評估機制,區分清楚住宅區和工業區可接受的致癌容許質,土地分級未來也是環保署施政重點。

修正草案同時也增加地主責任,土地受到污染,無論地主是否身為污染行為人,也須負起連帶責任,環保署表示,未來土地所有相關資訊都必須登記在土地登記簿上,以利查詢,而過去有地主以脫產方式逃避刑責,未來主管機關也可對污染行為人申請財產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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