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收健保費 林口長庚遭罰上億

 |20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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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林口長庚醫院超收主治醫師健保費,遭健保局開罰一億多元,該院還需將超收保險費退給院內醫師。除林口長庚外,對於長庚醫院其他院區,健保局也將一併處理。衛生署長楊志良昨天表示,因為長庚是遭檢舉,才被罰款兩倍。

健保局四月收到長庚醫師檢舉,指長庚院方要主治醫師全額自付健保費。長庚管理階層解釋院方和醫師是「合夥」關係,醫師應以合夥人身分全額自付健保費,院方不必幫醫師負擔六成健保費,但健保局認為雙方是「雇傭關係」,長庚院方應替主治醫師負擔三成健保費。

健保局承保組組長鄧世輝解釋,原本醫師每月只需繳一千七百九十八元健保費,但長庚卻以雙方是「合夥關係」,而向醫師收取全額健保費五千九百九十二元,每個月差額為四千一百九十四元,一位醫師每年要多付五萬元。

鄧世輝說,據林口長庚院區申報資料,主治醫師加上眷屬,人數達六百多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罰鍰為醫院應負擔保險費的兩倍,但健保局只能往前追溯三年,因此才做出對長庚院方開罰一億多元的罰鍰。

雖長庚醫院繳給健保局的健保費,一毛沒少,但因院方未負擔「雇主」該支出的六成保費,違反健保法第六十九條,這些錢也被要求還給醫生。

鄧世輝指出,健保局向來將醫師視為醫院的受雇者,來計收健保費。健保局表示,長庚醫院八十九年已詢問健保局,可否以這種方式繳付健保費,當時已回覆不能這樣認定,長庚醫院日前再度提出申覆,經過審議後,專家委員仍認定長庚違法,有關醫師投保身分及保險費的收取,仍應依健保法規定辦理。

楊志良說,長庚醫院和主治醫師的關係是「雇傭關係」,長庚醫院應把超收的健保費退還給主治醫師,如別家醫院有類似情形,也要比照辦理。

長庚醫院則強調,這是「投保身分」認定不同,面對健保局要開罰,長庚醫院不願正面回應是否要行政申訴,僅表示會用各種方法繼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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