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小代辦費 多巧立名目

 |20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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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游泳池管理費、班級費、齲齒防治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用項目眾多,監察院認為,很多是巧立名目,昨天通過糾正行政院、教育部、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表示,近期將邀集各縣市政府,討論「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讓各項收費更明確。

監委沈美真、吳豐山、陳進利調查指出,國民中小學的就學費用分為「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三部分;學費部分依法免收;雜費部分,國小並未收取,公立國中由行政院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因此,公立國中小學生目前都不必繳納學雜費,至於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則由各縣市政府訂定。

不過,監委指出,現行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部分本來就屬於「學費」或「雜費」,其中諸多「巧立名目」,長期以來都沒有檢視評估其合理性,對於外界爭議,也沒有確實檢討處理,行政院、教育部明顯怠忽職守,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處置也有不當。

據調查,教育部認為與教學直接、間接相關的「學費」、「雜費」包括游泳池水電與管理費、電腦設備維護與管理費、班級費、家長會費、學生活動費等,地方政府卻將其列入代收代辦費。

吳豐山說,代收代辦費從民國七十三年出現,名目便不斷增加,到現在多達十二項,除教科書一項屬應「收費」,有五項本屬於「學費」,卻列在代收代辦費,長期以來都未檢視合理性,社會常有質疑,每次教育會議都被提出檢討,卻還放任其不斷增加,並未達到檢討效果。

他說,義務教育兩大原則是強制、免學費,去年度代收代辦費收取金額達四十四億九千萬元,雖然有助地方政府減輕財務負擔,但不符預算編列。

教育部國教司副司長鄭來長說,代收代辦費是地方政府權責,教育部將透過修法,在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中,明確定義「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讓各項收費更明確。

鄭來長說,時代在改變,教育部曾經和地方政府協調,刪除一些不符時宜的代收代辦費項目,像是「腳踏車停放費」、「蒸飯費」等,但最後仍須地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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