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不實 代言人須受罰負刑責

 |200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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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公平交易委員會昨天通過「薦證廣告規範草案」,代言人不僅應在廣告中說明是否親身使用、試用,一旦廣告不實還須連帶負民、刑事責任。此外,台中商業銀行被公平會認定,房貸清償期間的資訊揭露不足,裁罰四十萬元。

薦證廣告規範草案首度納入名人代言廣告時,若廣告不實,將與業者同樣遭公平法的裁罰,且若無親身使用、試用過商品,又未於廣告中說明也算違法。公平會表示,草案適用對象包括名人、專家和一般消費者,外國人也一併適用。

名人實際上若為代言產品的投資人,或因商品出售可抽取佣金,其關係足以影響薦證價值或可信度時,也必須在廣告明確告知消費者。公平會副主委余朝權表示,金期將邀集各界舉行草案公聽會,預計三個月內可上路實施。

除了不實廣告外,有房貸的民眾也常被銀行的限制清償期間要求給唬住。公平會認定台中商業銀行在與民眾簽訂房貸契約時,未同時提供「得隨時清償」和「限制清償期間」兩種方案供借款民眾選擇,憑恃優勢地位,資訊揭露不夠充分,依法裁罰台中商銀四十萬元。

不少銀行以低利房貸吸引客戶,卻訂定限制清償期間規定,借款人提早清償則須支付違約金。公平會在九十一年已公布,要求銀行業者簽約時應充分揭露「得隨時清償」和「限制清償時間」的相關條件,供借款民眾自行選擇,以維持市場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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