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總統 不限內亂、外患罪

 |20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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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未來正副總統失言或失職都可能成為立院彈劾理由,不限犯內亂或外患罪,未來像陳水扁前總統涉貪、馬英九總統「never」說、八八風災救災不力等言行,都可能成為彈劾的理由。

憲法原規定正副總統須犯內亂、外患罪,立院才得提出彈劾案,民國八十九年修憲時,將內亂、外患罪拿掉,即彈劾正副總統不以犯內亂外患罪為限;但立院職權行使法未同步修改,導致十年來一直處於牴觸憲法的狀態,就連陳水扁涉及貪汙,國民黨立委也無法對他提出彈劾。

昨天立院三讀通過職權行使法,使行使彈劾權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趨於一致,即未來總統失言或失職,都有可能立委提彈劾案的理由。

不過提案立委呂學樟強調,雖然彈劾的範圍比罷免要廣,理論上也是任何理由都可提彈劾案,但彈劾案要成案,須經過半立委提案、三分之二立委同意,才能向大法官提出,再經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議決,「那是政治實力的展現,不是想提就會過」。

呂學樟表示,彈劾案會成案、過關,「其實也表示這個總統已幹得很爛了」;如果做得還算不錯,若任何立委想藉空泛政治指控提議彈劾總統,頂多只能達到政治羞辱目的,更何況動輒揚言彈劾,也很容易自傷。

四月在司法委員會審查時,民進黨立委涂醒哲曾質問總統府第一局局長余新明及立院副秘書長周萬來,像馬總統「never」求美國出兵的失言、八八風災救災不力的無能,是否可以成為彈劾理由?但兩人並未明確回應。

此外,立法院昨天也三讀通過,未來立院行使被提名人同意權時,提名機關應提供被提名人的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等;並將同意權細分為依憲法及依法律兩類,前者如司法、考試、監察院正副院長等,須經「全體」立委過半同意;後者如檢察總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等,只要「出席」立委過半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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