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監委對各級國民中小學「巧立名目」,以代收代辦名義向學生收取費用,增加學生求學負擔,認有違法違憲之虞,約詢教育部等官員後,初步發現有十五、六種之多費用,平均每位中小學生每年多負擔一至二千元,將進一步追查有無行政疏失、失職之處。
監委吳豐山指出,監察院二月十一日因教育部補助弱勢學生計畫及資訊不足,糾正教育部,但在調查時發現了「案外案」,有不少中小學校巧立名目,代收代辦費多達一、二十種,有違憲違法之虞,決定另案調查。
沈美真、吳豐山約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等官員後,發現約有十五、六種名目的代收代辦費,約十二種與教學有關,有的是間接與教學有關;各級學校較共通的有十二種名目的代收代辦費,包括學生活動費、班級活動費、網際網路設備費、午餐燃料費、游泳池使用費、書籍費、蒸飯費、家長費、冷氣費等,也有縣市獨有的腳踏車停車費、保險費、美勞材料費等。
吳豐山認為,憲法明定國民有受國民教育的義務,既是義務,為什麼這個要收錢,那個也要收錢,即使「受益付費」,向學生代收代辦都有不妥之處。
陳益興應允在未來國教法施行細則做修正時,對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的定義做出明確界定,讓縣市及直轄市政府知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