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個人或營利事業經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現金,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現行條文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校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部分比率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
教育部表示,為提高私人捐贈意願、改善私校募款困難,提出修正草案,提高指定捐贈的免稅優惠。未來私校與公立學校減稅待遇相同,將可充實私校資源,改善私校整體教育品質。
不過草案也增訂,捐贈雖得指定捐款給特定學校法人或私校,但學校法人或私校於同一年度受贈自指定捐款達一定金額或比率,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政府代表一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增加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