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父母心】童星工作條款

李碧華 |201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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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星熱,導致台北市「小小彬條款」應勢出爐,雇用未滿十五歲童工,須七天前送件,審核通過才能工作。

「台北市童工工作輔導要點」已在二月頒布實施。雇主須在勞動契約成立前七天,檢附申報函、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童工年齡證明、工作性質說明書送勞工局審核。未報備、審核,就從事繁重、危險工作或超時等,可依勞基法處罰。

勞工局說,說明書須記載工作名稱及內容、雇用起迄期間、工作時間、地點及環境與工資等,並要說明童工工作的性質及環境是「無礙身心健康」。

何謂無礙身心健康?條款規定,童工例假日不得工作(七天須休一天),一天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四小時須休息三十分鐘,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另須注意性質是否過於繁重、危險。

例如在海上作業、拍戲,須有足夠安全維護措施。工作能不能自由活動、喝水、聊天,及童工是否需要負重或暴露在高噪音環境等都納入查核。
根據勞基法,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受雇稱童工。但過去未滿十五歲童工除技術生在勞基法中另闢專章規範,其他兒童、童星則未強制要求先報備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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