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院昨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案」,明定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所編定罰金貨幣單位,將「銀元」改「新台幣」計;為反映當前台灣經濟水準,也通過調高罰金比例規範。
新修正的刑法在去年一月七日三讀通過,預定今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經修正後明定,罰金貨幣單位已由銀元改為新台幣,如此一來,現行刑法分則所定罰金貨幣單位,也須修改。因此再增訂條文,訂定在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實施後,刑法分則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改為新台幣。
此外,考量現行刑法在一九三五年編定,有關罰金規範,數額無法反映當前台灣經濟水準,因此增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條文定有罰金者,就其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但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至去年一月七日間,所通過的修正或新增條文,應就其所定金額提高三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