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擬修法 6大行業禁用派遣

 |20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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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灣有愈來愈多行業使用派遣人力,勞委會將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派遣專章」,最長派遣期限只有二年,並初步擬定醫療、保全、飛行、航海、公共運輸行駛與維修、採礦等涉及高危險或專業技術的六大行業,以負面表列式禁止使用派遣。勞委會預定下周公告,徵詢各方意見。

勞工團體估計,台灣現在約有二十萬派遣人力,但勞動權益並無保障。勞委會表示,未來各行業進用派遣勞工,將採「登記制」,每年一月及七月定期申報,以利管理。一旦建立派遣登記制後,未來政府單位更能有效掌握派遣勞工人數及進用情形。

基於保障正職員工,勞基法也將明定派遣勞工比率不得超過該事業單位員工總額百分之十,且要經勞資會議同意;但如果該企業工會半數以上員工加入工會,且經團體協約約定,則派遣勞工比例可以提高到百分之三十,也明定不得使用派遣勞工做為替代罷工勞工的工作。

此外,新法明定「要派公司」具有「共同雇主責任」,不但在勞工安全衛生、性別歧視等情事,視為「雇主」,若派遣公司積欠工資情,要派公司必須負給付責任;派遣勞工遇有職業災害時,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也要負連帶責任。

為防範「假派遣、真僱傭」,修法也比照「定期契約工」精神,派遣期限最長二年,超過二年者視同不定期契約,亦即成為正職工。

對於勞委會的修法內容,勞工團體並不滿意,揚言自提建議版本,要求擴大禁止派遣對象,將所有政府公部門、營造業、食品業與勞委會限制罷工的行業都納入。

勞團表示,應規定若屬繼續性、常態性工作,都不能使用派遣,僅限補充性、替代性人力,除非與法令規定有關,例如有人留職停薪、育嬰假,或勞工職災休養等,才能以派遣勞工短期替代。

至於派遣勞工不得超過員工總額百分之十,勞團表示,百分之十應將定期契約、派遣、部分工時等一併計算,而非只有派遣勞工。

另外,勞委會的勞基法勞動契約也將朝放寬方向修正,初步決定將「定期契約」期限最長一年延長至二年,由於勞團反對聲浪大,勞委會表示會再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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