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虐兒 子女免扶養義務

 |20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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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修正民法及刑法部分條文,轉變「天下無不是父母」觀念,只要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傷、虐待與性侵等,或未受父母扶養持續逾二年,得減輕甚至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此次院會三讀修正民法及刑法部分條文,將扶養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提案立委謝國樑指出,父母對子女有情節重大的不正行為時,法院會就個案審酌。依現行民法規定,即使認為要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但仍無法免除扶養義務。

立委孫大千表示,內政部兒童局調查顯示,兒童受虐來自父母

、養父母的比例最高,達百分之七十七。行政院對社會價值變遷與輿情反應研商後,對特定情況下免除扶養義務達成高度共識;司法院也指,德、法民法就類似情形,均訂有減輕甚至免除子女扶養義務的規定,台灣民法不宜再採無條件且無對價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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