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是一九九二年里約地球高峰會議的產物,於一九九四年生效,有一百九十二國簽署,目的是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以盡量延緩全球變暖效應。
˙京都議定書
由於UNFCCC未具體規定締約國應承擔義務,一九九七年簽署、二○○五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首度針對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訂定多項目標,為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歐洲共同體(EC)以及全球八十三國簽署。
該協定規定,已開發國家需承諾,在二○○八至二○一二年期間,需較一九九○年降低六種溫室氣體整體排放「至少百分之五」。
富國可進行碳排放交易,或對前蘇聯經濟體、開發中國家投資潔淨能源計畫,以增加「碳信用額度」;窮國則未設限制其排放目標。美國僅簽署但拒絕執行,目前主要碳汙染國家如中國、印度和巴西等新興巨頭,並未設定減排目標。
˙哥本哈根氣候峰會
二○○七年峇里島氣候峰會確認,第十五次締約國會議,即哥本哈根氣候峰會,將擬定新規範取代二○一二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