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公益勸募條例」,規範勸募發起單位、用途及稽核,讓勸募活動邁向法制化、透明化及公開化,避免不肖之徒假募款、真斂財。
內政部下周三將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及「許可辦法」,實施後未依規定發起勸募活動者,將遭受罰款、撤銷許可處分,如有犯罪嫌疑則移送法辦。但政治及宗教活動因性質特殊,排除適用本條例。
台灣社會充滿愛心。主計處統計,公益捐款每年約四百三十億元,有五百三十五萬人曾經捐款給公益團體。也就是有四分之一的台灣人是伸出雙手、獻出愛心的功德主,芬芳滿寶島,這是非常可喜的現象。
當全球還有數以億計的人在「貧窮線」底下為生活掙扎時,台灣人能有餘裕兼善天下,體驗「施比受更有福」,福人聚福地,我們應該感恩、歡喜。
美國民眾捐款,多會理性考量機構善款用於慈善服務的支出比率。許多台灣捐款者卻是「衝動型」,媒體報導的案主善款蜂擁而至,高雄羅倫佐張家三天就募得七千萬,因此有人寧願排隊上節目,也不願接受政府重建計畫。
「公益勸募條例」可改善漏開收據、分配不勻、缺乏審核等問題,也規定辦理勸募所需的「工作費」比例。但除了積極管理,政府應該輔導公益團體,並給予合理發揮空間,俾讓需求者得到及時有效的援助,才符合立法的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