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遺產及贈與稅法雖規定人壽保險金不納入遺產計稅,但不包括以人壽保險之名,行轉換財產之實的避稅行為。
八十歲的許老太太於過世前幾年保了二十幾筆、總值逾億元的「人壽險」,過世後,領到保險金的兒子仍被北市國稅局追稅,國稅局將八千多萬元保險給付納入遺產總額計稅,遺產淨額跳升到一億六千多萬元,遺產稅多達六千多萬元;許的兒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沒成功,仍要繳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及「保險法」雖規定人壽保險金可不納入遺產總額計稅,不過,立法目的在避免因投保人死亡,使受益人(通常是家人)的生活陷於困境,如果投保目的在規避遺產稅負,就不能適用免稅規定。
法官強調,規避稅捐和合法未濫用的節稅行為不同。該案許老太太的保費大於或等於保險金的投資型保險,等於是以躉繳高額保險費的方式移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