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普及化,商家藉由部落格及推特(Twitter)、臉書(Facebook)
等新興傳媒評論產品或商品經驗,進行產品廣告行銷情形,已愈來愈常見,然而此類所謂的「達人」薦證內容是否誠實,則難以驗證,且與風行已久的名人代言薦證廣告一樣,因現行法規尚有缺漏而無法有效規管。
因此,美國主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預定自十二月一日起實施兩項薦證廣告不實與置入性行銷的規管行政命令,消費者若因傳媒上不當產品評論廣告而蒙受損失時,涉案傳媒及業者均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任何人在網路上或名人在節目、社交傳媒上評論產品時,也必須揭露與受益廠商之間的關係,尤其須明白交代有無金錢或物質餽贈,凡是違反規定者,最高每次得處一萬一千美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FTC相關作法值得政府參考,但由於此類規範難免觸及言論自由的爭議,政府應審慎為之。
以日前板橋地檢署偵結一起廣告薦證不實的案件,涉案的二十七名藝人雖被判定罪證確鑿,卻因現行法規的規範不足,全數被裁處緩起訴一年的案例觀之,政府相關部會,包括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及媒體規管單位如NCC等,允宜參考美國、加拿大以法律明確規範並對不實薦證廣告加以裁罰,或是參考加拿大與南韓實施廣告預審制度,以限制不實廣告播放等積極作為,有效遏阻代言廣告不實、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進一步滋長。
趙麗雲(台北市/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