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婦女 扶助資格放寬

 |20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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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特殊境遇情形資格與扶助條件,包括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只要是未婚懷孕就可接受政府家庭扶助;刪除婦女年齡十五歲以上的下限規定;符合扶助條件的子女,高中可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大學學雜費百分之三十。

依現行條例規定,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的未婚婦女才能接受政府家庭扶助,立法院修法放放寬資格,包括夫死亡,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因夫惡意遺棄、虐待,不堪同居,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家庭暴力受害者、未婚懷孕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的婦女;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有工作能力因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導致不能工作者。

條文規定特殊境遇婦女,可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津貼、兒童托育津貼。特殊境遇婦女個別子女狀況不同,但平均每月約有上萬元津貼,這些婦女應每年向政府申請認定她們的特殊境遇身分。

此外,依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特殊境遇婦女係指六十五歲以下婦女,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金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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