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失業給付 啟動基準確定

 |20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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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面對失業情勢持續惡化,勞委會全面啟動延長失業給付機制也已確定標準,參考日、韓的「就保失業率」基準,一旦失業給付率連續四個月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且失業率連四個月未降低,就可啟動延長失業給付到九個月;若失業情況加重,「就保失業率」連續八個月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且失業率連續八個月未降低,失業給付延長為十二個月。

這項辦法將在今天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後,預計十月底實施。根據實施辦法規定,一旦主管機關公告全面延長失業給付,至少實施六個月;若實施屆滿當月,失業狀況仍達上述條件,主管機關得再公告延長實施時間,但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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