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勞退年齡 法令必須周延

黃昭順(高雄市/立法委員) |200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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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為鼓勵中高齡勞動力重回職場,修改勞工保險條例,將勞工強制加保的年齡從六十歲延長到六十五歲,這在人力資源逐漸短缺、國民平均年齡不斷提高的社會結構中,是不錯的構想。

不過,因事涉勞資雙方的切身權益,應要審慎評估,並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才能讓政策推動更順利。筆者提出幾個問題,希望相關單位能思量:

一、政策主要目的是在希望中高齡勞工重回職場,但欲藉法令修改使原本已滿六十歲的勞工重回職場,可能性可能相當低。

尤其法令要求須強制加保,更可能降低雇主進用中高齡勞工的意願,勞工將未蒙其利卻先受其害。

二、勞工概略可分為勞心與勞力兩種型態,前者在滿六十歲後可能還有生產力,但是後者卻不盡然,因此修改法令時要更為細膩,才不會產生後遺症。
三、延長雇用勞工時,其續保究竟是企業的自主行為,還是由法律強制規範,將會影響企業的配合意願,尤其在成本的考量下,如果企業將許多工作改為外包,勞工將如何受益?

勞委會能掌握到社會發展趨勢,值得肯定,不過如果無法一併思考變數,不僅可能使勞工無法享受政策的好處,反而可能讓企業有更多的漏洞可鑽,對勞工權益造成無形的傷害,勞委應該再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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