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劈腿同時與多名女友交往,且出於好玩拍照與錄影親密行為過程,並請沖洗店洗出照片,約定兩人不得外流,詎料,沖洗店工讀生竟偷偷加洗了一組留存。
解析:
繼上篇文章討論拍攝照片者與盜取網路照片等法律問題後,再延續討論如相館私自偷加洗照片之情況,當中法律問題,初步分析如下:
1.相館工讀生偷加洗顧客親密照片留存部分:
(1)依刑法第三二○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關於竊盜罪規定,必須有竊取他人之物,本案中工讀生係偷加洗照片,並非偷取得小王所有之照片,對此小王並未有財產上損失,應當不會成立竊盜罪。
(2)依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規定,本案例情況亦非此法規範之範圍,亦應不構成本罪。
(3)依刑法第三一七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規定,若該相館有應對於顧客之商業上保密義務者,其無故洩漏秘密始可能夠成本罪,故是否得成立本罪仍有待進一步商榷討論。
綜上,相館單純加洗照片之行為可能較難認定其構成何種類型之犯罪,而本案之偷加洗問題應較屬民事部份來加以處理。
2.承上討論,偷加洗行為在民法上可能構成哪些法律問題:
(1)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規定,該私自加洗照片可能構成民事上侵權行為,而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2)再依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3)另,第一九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規定,小王得向該私行加洗之工讀生,請求以上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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