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春秋】農業管理 古有立法 文廣 |2009.08.20 語音朗讀 549觀看次 字級 大 中 小 唐代律法規定,州縣官員必須認真管理農業,如果管理不善,以致管轄範圍內田地荒蕪的,「以十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宋時,各地方長官均兼任當地的勸農官。南宋立法,嚴禁地方官員利用勸農的機會騷擾農戶,一旦發現將被流放兩年。宋律還規定,如果地方長官縱容屬下官吏侵擾農戶的,「與同罪」。到了明代,規定府州縣原本設有治農官的,不許「營干別差」;如果沒有專職治農官的,應當委派一名官員代管。治理取得實效,可以上報朝廷獲得升遷或獎勵;相反,則要被「罷黜」。 前一篇文章 【黑暗之光】Hi!地藏菩薩 下一篇文章 《談古說今》古人防瘟 離奇古怪 熱門新聞 01【詩】草螟公2025.12.1802與精品品牌撞鞋 印度涼鞋打專利戰2025.12.2103福建艦航經台海 空拍照首曝光2025.12.1804資助流浪漢之家 里斯本佛光人跨文化送暖2025.12.1805多倫多佛光山龍獅團 中華文化薪火相傳2025.12.1806佛光山高雄佛教堂 營建工地評鑑特優2025.12.1907【時光重逢】花宅海邊美術館2025.12.1908邂逅佛教 安頓身心2025.12.2109北島佛光山獲四星肯定 園林躍升具重要意義庭園2025.12.1910太陽瓶燈泡 點亮貧困家庭希望 2025.12.19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相關報導 【書藝心語】不囚【佛門攬勝】北京千年古剎──廣化寺【優游藝林】王侯列隊圖 巡禮【寬鼎畫語】憶遊杜拜【走讀城鄉】台灣首座國家檔案館【走進大西南】羌族的碉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