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也要合法】公務員疏失可申請國賠

劉昌崙 |200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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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王跟同學爬山前,特別詢問氣象局得知氣候穩定,沒想到第一天傍晚即遇豪大雨,躲避時又因山區路標指示錯誤,隊友不幸跌落山谷導致小腿骨折,老王能否幫朋友請求國家賠償?

解析:

承上次討論請求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之相關條件問題,本次具體討論案例個案之國家賠償法之情況,分析如下:

1.「國賠法」中國家賠償之情況:

依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三條第一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可知可分成兩類情形,(1)當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獲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受到損害時,受害人得請求國賠。(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受害人得請求國賠。

2.所以欲請求國賠必須符合上述條件始得請求。

(1)本案例中老王登山前曾向氣象預報單位洽詢氣象資訊部分,因有該氣象預報,致使老王與友人誤判氣象狀況,導致登山途中遭逢豪大雨。老王友人得否以該偏誤之氣象預報請求國賠,仍應進一步探討。

若氣象預報人員所作之氣象預報均依照氣象預報方法、程序、專業判斷、資訊所做出氣象預報,如該誤差仍屬難以避免之情況,即難謂該氣象預報人員有所疏失。

且氣象預報之誤差與老王友人跌落山谷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仍需進一步判斷,若誤差之預報不必然導致或發生老王友人跌落山谷,實難即謂氣象單位人員對於誤差之氣象預報,使得老王友人受傷應負起賠償責任。

(2)另本案例關於躲避時依山區路標指示避難安全地點,指示亦發生錯誤部分,該山區避難安全指示標誌應有相關單位進行設置與管理,但仍須評斷設置或管理疏失與老王友人受傷間有無相當之因果關係存在,若該設置或管理縱有疏失亦不見得會產生老王友人跌落山谷之結果時,即便公務單位對於指示牌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仍未必即應負老王友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3)綜合上述情形,關於國賠與否之問題確實須衡量每一個案當中各項條件始能評斷,所以應就個案具體分析始能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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