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 11%標示不合格

 |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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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調查 8/1起未經驗證使用有機產品標章 最高罰100萬

【本報台北訊】「有機」農產品價格水漲船高,但是否「有機」不再業者說了算!八月一日起,農委會農糧署將全面查處市售有機產品標示,未經驗證產品擅自使用有機產品標章,累犯業者最高將被處一百萬元罰鍰。

有機農產品管理新制「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自今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實施,其中標示檢查緩衝期於月底屆滿,八月一日起,要全面執行和開罰。

根據農委會農糧署調查,在緩衝期間,今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製造的有機產品,四百五十四件中有三百九十五件標示不合格,不合格率高達百分之八十七,主要為國產品未經驗證、進口產品未經審查就在產品上標明為有機;一月三十一日以後製造的市售有機產品一百三十一件,有十四件標示不合格,不合格率約百分之十一。

在有機農產品品質抽驗部分,新制上路後至七月三日,農糧署完成四百六十七件樣本檢驗,其中九件檢出農藥殘留、兩件檢出化學添加物殘留,不合格率百分之二點四;上述品質檢驗不合格業者已遭處三至十五萬元罰鍰。

農糧署長陳文德昨天表示,八月一日後,有機品須強制標示項目包括國產品要有驗證證書字號、CAS(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進口品則要標示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原產地、驗證機構名稱,否則將遭處三至十五萬元罰鍰。

未經驗證產品若擅自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依法可處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未經驗證(國產品)或未經審查(進口品)產品標示「有機文字」,可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至於八百三十四項管制進口的大陸農產品,縱使經農委會公告的十八個同等性國家驗證為有機產品,因無相關貨品號列,申請輸入即遭管制,不能在國內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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