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大法官十九日做出第六六二號釋憲案,認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違憲,各地監獄也隨即展開作業,釋放提出聲請且符合易科罰金條件的受刑人,法務部昨天表示,已有三百五十三人獲釋。
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認為,行為人犯數罪、各罪分被判刑六個月以下,合併執行刑超過六個月者,仍得易科罰金,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違憲,自釋憲公布日起即失效。
為維護得易科罰金受刑人權益,法務部隨即通令各檢察署及監獄,全力清查符合條件並有意願繳納罰金者,法務部表示,已有八百六十人提出聲請,三百五十三人裁准獲釋。
法務部矯正司科長許金標表示,除非個別受刑人這幾天臨時改變主意,不然原則上集體釋放的辦理作業已經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