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政府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宣布核四停建,九十年二月復工,期間僅短短四個月,但建廠完工卻延宕三年,而經建會官員在審查核四建廠追加預算案時發現,核四停建除追加五百四十三億元外,每延後一年,估計替代發電的燃料成本將增加二百億元。
核四工程是由當時的行政院長張俊雄宣布停工,經過一百一十天,又宣布復工,當時台電呈報的停工損失為三十一點七七億元,後來再追加三點一二億元利息費用,合計共三十四點八九億元。
不過停建時間雖短,但由於承包廠商已將工人遣散,等重新復工,不僅重新集合工人需要時間,且停工損失的合約糾紛也影響承包廠商的復工意願,加上有些工程重新發包不順,造成其他工程無法進行。
核四停建的的代價,在工程費用方面,除完工延後的利息增加外,也因鋼筋等原物料飆漲,工程費需追加五百多億元預算,更大的損失是延後商業運轉。核四廠二部機原本預定九十三、九十四年商轉,但經核工停建後,台電呈報完工延後至九十五、九十六年;但又因「復工」工程落後,台電再延至九十八、九十九年,足足延後五年,估計替代發電的總燃料成本達一千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