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了衝績效,台北縣中和警分局警員林大為虛開交通違規罰單、偽造當事人簽名,接受偵辦期間還作偽證,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他有期徒刑四年。
林大為民國九十六年二月至八月間,共偽造三十一人的簽名,並藉由以往取締交通違規所留存的其他民眾違規檔案,冒名虛開二十多張不實罰單。由於民眾收到罰單覺得莫名其妙,向監理所聲明異議移送法院,法院開庭時,林大為又捏造是不存在的同事「梁嘉政」所為,虛開罰單情事才爆發。
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大為為求績效,竟然不顧人民保母身分,偽開罰單,導致許多被害人無端遭監理機關裁罰,還必須為申訴、聲明異議耗費時間及精力,增加被害人不便與怨懟,使人民對警察的信譽喪失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