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保 教部買單

 |200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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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幼稚教育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未來校內學生、教師與員工及辦公時間內到校洽公、活動的校外人士、假日到校運動的社區居民,都在保險範圍內。

教育部次長吳財順在立院初審時表示,高中職以下投保意外責任險,每年約需八千零六十三萬元,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現行條文規定,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應辦理兒童或學生平安保險;三讀後將「平安保險」更名「團體保險」,並增訂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的公、私立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與高職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提案人之一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說,學生對保險權利義務不清楚;修正後,明定各校不僅應主動告知學生保險相關權益,並應協助申請理賠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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