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婚姻以男女情投意合為前提,但在宗法制度完備的周代,家庭成員間的關係,禮制上早有明確的規定;為了維護婚聘的秩序,當時年輕男女即使彼此相愛,難分難捨,若要正式結婚,還是非有父母的同意以及媒人居中穿線不可,否則禁止私下交換名字,也不可以親近或交往。
王肅注《孔子家語‧本命解》有所謂「天無二日,國無二君,家無二尊」的說法,這裡強調子女必須服從家長的安排,即使在主婚權方面,也操於雙方尊長之手,當事人沒有直接表達意見的權利。
大陸學者陳鵬先生在《中國婚姻史稿》書中主張:古代「主婚」的職責在於主持嫁娶及婚禮,此乃婚姻成立要件,一般而言,父母就是實質上的「主婚人」。尤其平民百姓,一般都是以父母主婚。
然據趙鳳喈《中國婦女在法律上之地位》所說:「士庶人之主婚,稽之《儀禮‧士婚禮》所載六禮之辭,通常以父為主婚人,母或受『男不言內,女不言外』之限制,而不便主婚。」趙鳳喈以為周代父親做為一家之主的權威不可動搖,所以主婚權在父不在母。
也就是周代的「主婚制」分為「實質上之主婚人」,與「儀式上之主婚人」;所謂「實質上之主婚人」是指父母或其尊親屬,若為奴婢則其主人;而「儀式上之主婚人」雖以「父母」並稱,原則上仍以父親為代表,因為父權優於母權,除非父歿,否則母親不在婚禮上主其事。
《左傳》就曾記載魯僖公二十五年,宋大夫蕩氏妻子伯姬為兒子迎親跑到魯國去,不僅「越境」非禮,婦人主婚也被輿論批評為不正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