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也要合法】導盲犬禍不單行

劉昌崙 |200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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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王原本身體健康,於一次車禍意外中失去了雙眼視力。幾近全盲的老王,領養了一隻聰明乖巧的拉布拉多犬小黃作為導盲犬,平日由小黃負責引導與協助老王步行。

最近,老王住家附近道路因長期修繕,導致有幾回小黃跌進路邊坑洞受傷,更發生被漏電的電線桿電擊意外,老王該如何為小黃主張賠償呢?

解析:

關於此類問題,應屬於我國國家賠償法之範疇,相關規定與處理方式,簡單解答如下:

1.小黃無法成為主張權利之主體:

依民法第六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規定只有人始能成為權利之主體,亦即只有人才能行使權利。換言之,小黃雖有生命,但於民法或法律上,小黃是「物」,並非「人」,所以小黃無法成為權利主體,亦不得享受或行使權利。

2.老王可代為主張請求國家賠償:

(1)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公有之公共設施其設置或管理有所缺失,而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有損害者,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即是一般所謂「國家賠償」。

(2)小黃屬於老王之所有物,是老王之財產。因有上述電線桿漏電或道路坑洞致人狗受傷等,皆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或設置有缺失,相關單位應對老王財產上所受到之損害賠償,是以老王可主張自己之財產受到損害,而並非以小黃身分代其向有關單位求償。

(3)綜上,老王應以自身財產受有損害,來向相關單位請求國家賠償。

3.請求對象:

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以該電線竿管理單位及該道路維修或管理單位為求償對象。

4.請求期限:

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所以,請求賠償人應於認知受到損害時起兩年內,向有關單位求償,或該損害發生後達五年者,亦不得再予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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