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生前養有一忠犬來福,來福平日極為貼心,陪伴子女不在身邊的老王,老王對其亦疼愛有加,惟老王考量自己日漸衰老與體弱多病,擔心自己離開人世之後,來福無人照顧飼養,考慮將遺產留給來福,故而請教律師該如何辦理?
解析:
雖然老王可於其生前先以立遺囑方式處理其財產,惟關於遺產之問題仍需依我國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處理,簡單解說如下:
1.寵物得否繼承遺產?
依我國民法第六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二十六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之規定,所以只有「自然人」,或依法令成立之「法人」,始得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寵物雖亦有生命,但其在民法上僅能成為「物」,是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而即無法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因此,寵物無法享有遺產之財產權利,而無法成為繼承「人」。
2.應以何方式將遺產留予寵物?
(1)信託方式:
一、以該寵物為信託受益人之信託:依信託法第一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規定,所以信託所指受益人,自然指民法上之自然人與法人,寵物無法直接以受益人之地位,承受該利益。
二、惟似可以特定目的作為信託,即以飼養照顧寵物,作為信託目的辦理信託,只要不違返信託法第五條「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等之限制,便可藉該方法,作為身後照顧飼養寵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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