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貪污程度的排名竟在大陸之前,馬總統「震怒」,要求相關單位在三個月內針對重大弊案提出報告,但一般認為,台灣的貪腐普遍,弊端根深柢固,不容易短短三個月就能調查清楚。
官員貪污自古有之,但於今為烈,如果說今日台灣公務員的薪資與福利,還不足以讓公務員安居樂業,所以才給予接受賄賂的動機,實在和事實悖離,那為什麼台灣還存在著貪污?
不外有兩大原因,一是上樑不正下樑歪。貪腐的根源來自關說與特權,有權力的人一旦利用職務上的方便吃到甜頭,就會食髓知味,收受一些「回饋」就習以為常,久而久之,胃口愈來愈大,貪污成了「習慣變自然」,陳水扁執政時代,總統府竟成了炒股與賣官大本營,難怪全國充斥著貪腐之風。
二是貪污罪的定罪率一向偏低。貪瀆刑度雖不可謂不重(貪污治罪條例多半十年有期徒刑起跳),但因為貪污罪的舉證有一定的困難,加上並無專責的肅貪機構,一般檢調單位偵辦貪污案件的態度也不積極,甚至有的案件動輒就被高層以「動搖國本」而壓下來,讓貪污風氣一直無法受到抑制。
而且,寄望現有的檢調系統徹查貪污,或因長久以來的人情包袱,或因官官相護的劣根陋習,成效必然不彰。
筆者認為,為今之計是成立職權獨立的肅貪特別小組,作為成立常設性質的廉政公署的預備組織,一年後檢討,若是肅貪成效好,就擴大改制,如此才能真正檢肅官箴。
姜仁叔(高雄市/退休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