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因早年喪妻,獨自扶養兒子,六十歲時考量兒子亦已成家,而經由友人介紹與三十多歲之陳女結婚,並生育一名年幼女兒。老王考量照顧妻女往後生活,並避免兒子對遺產分配不公而干擾繼母,考慮將其財產信託給妻女,不知可行否?
解析:
我國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信託法》公布施行後,已將信託法律關係明文化,有關信託相關法律問題,皆以《信託法》作為遵守之圭臬。依信託法規定,簡單初步介紹信託法律關係如下:
1.何謂信託?
依據信託法第一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之規定,信託乃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為其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2.受託對象有無限制?
依據信託法第二十一條「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之規定,所以受託人是有其資格限制的。如本案例中,若老王妻子未受禁置產、破產宣告時,則可成為老王信託之受託人。但老王年幼之未成年女兒,則依法無法成無老王之受託人。
3.信託關係與本案例間關聯分析:
依信託法第六十五條:「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依此規定,信託關係終止後,受託人仍可能必須將該財產返還委託人或委託人之繼承人。
因此,本案例中,老王若往生後,該信託法律關係可能即告終止,而老王所信託之財產將成為老王之遺產,並不會成為老王妻女獨自擁有的財產,所以若係以此目的方式作信託,恐實益仍相當有限。
且《民法》繼承編中有特留份規定,老王之兒子仍得享有繼承權,得請求其應得之老王遺產。
故以本案而言,建議老王可以信託他人方式,將妻子或女兒列為信託全部利益受益人,由此方式保障其妻女之生活,便可使其受信託財產之優先順序,較一般委託人之繼承人優先,惟此須有全盤之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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