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被告財產說不清 可判刑3年

 |200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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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完成修法 不溯既往 馬盼澄清吏治 綠批烏雲罩頂

【本報台北訊】馬英九總統極力推動「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昨天在立法院院會表決後通過三讀,明定列為貪污被告的公務員,若不據實說明可疑財產的來源,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但不溯及既往。

國民黨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昨天於院會提案變更議程,將本案由程序委員會抽出,改列院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民進黨主張增列溯及既往規定,即官員卸任後發現財產來源不明,仍應追究,但昨天下午表決時不敵國民黨,民進黨團稱此案為「烏雲罩頂的陽光法案」。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則轉述,馬英總統九認為這是澄清吏治的重大成就,表示肯定。

「貪污治罪條例」增訂有關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的「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也就是涉嫌貪污並列為被告的公務員,有義務要向承辦檢察官說明可疑財產的來源。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解釋,會被調查的可疑財產,是被告公務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其後三年中任一年,增加財產超過最近一年合併申報總額一倍以上的部分。

若公務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察、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產」。

同案也明定,有義務說明不明來源財產的被告,沒有正當理由不說明,沒有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此外,被質疑來源不明的財產,如果不能證明合法來源,即視為是貪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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