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 |2009.04.02 語音朗讀 1372觀看次 字級 大 中 小 【本報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國外調解離婚制度,增訂第一○五二之一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不需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立委黃淑英等提案,增訂法院調解主婚制度,讓當事人透過法院介入可以理性並獲得保護地完成離婚,而後續必須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都可一次解決,因為經調解離婚,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前一篇文章 TMC夥伴 爾必達敲定 下一篇文章 錢進扁家 辜不樂之捐 熱門新聞 01響應零飢餓 日光寺廣贈公益米2025.10.1002佛光山大明寺、宏法社 獲頒苗栗縣績優宗教團體2025.10.1003【走讀城鄉】 多元藝術大師楊英風及其美術館2025.10.1004香港佛光緣美術館 唐代宮廷服飾復原展2025.10.1005輝達進駐北士科 可專案設定地上權 2025.10.1006星雲大師全集【講演集】佛教與青年—佛教青年成功立業之道2-22025.10.1007【生活快門】全台最老郵筒2025.10.1008【美味食光】交換早餐2025.10.1009【人間小品】 歲月的浪淘沙2025.10.1010施莫會2025.10.10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相關報導 共軍登陸駁船曝光 外媒:航向世界三戰國家檔案館以史為鏡 照見現在與未來美參院強烈鼓勵 邀台環太軍演藍黨魁選舉北部政見會 鄭:2026翻轉南台灣 郝:南部拿下一都新新併後 T17、18可解約? 法務局:新壽繼受地上權 須北市同意賴總統:加速打造台灣之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