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 |2009.04.02 語音朗讀 1377觀看次 字級 大 中 小 【本報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國外調解離婚制度,增訂第一○五二之一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不需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立委黃淑英等提案,增訂法院調解主婚制度,讓當事人透過法院介入可以理性並獲得保護地完成離婚,而後續必須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都可一次解決,因為經調解離婚,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前一篇文章 TMC夥伴 爾必達敲定 下一篇文章 錢進扁家 辜不樂之捐 熱門新聞 01【無形財富】我錢不多 但很富有2025.11.2602賴總統宣布 1.25兆國防預算2025.11.2703【生│活 │美│學】一花一詩 中華花藝的詩情畫意2025.11.3004最快2026下半年上路 新生兒篩檢 納罕病SMA2025.11.2605南非Safari 動物舞台細細觀察2025.11.3006從粒線體 找到修補身心靈的曙光2025.11.2907從餐桌跨越到晶片2025.11.2708人間佛教青年學術研討會 宜興開幕2025.11.2609佛光大學 奪台灣永續大學雙獎2025.11.2710香港宏福苑大火 65死、70多傷2025.11.28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相關報導 秋鬥遊行 高喊反戰求生救台灣海鯤艦5度無錨海測 台船:安全創15年新高 全年GDP估7.37% 海鯤號拚交船出海測試 軍事迷打氣賴總統宣布 1.25兆國防預算馬年郵票 神采駿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