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 |2009.04.02 語音朗讀 1414觀看次 字級 大 中 小 【本報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國外調解離婚制度,增訂第一○五二之一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不需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立委黃淑英等提案,增訂法院調解主婚制度,讓當事人透過法院介入可以理性並獲得保護地完成離婚,而後續必須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都可一次解決,因為經調解離婚,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前一篇文章 TMC夥伴 爾必達敲定 下一篇文章 錢進扁家 辜不樂之捐 熱門新聞 01雙層巴士國道客運 拚桃園上路2026.09.2802【詩】九月2026.09.3003東北角新景點 瑞芳川普岩爆紅2026.09.3004美再釋4千萬桶儲油 催歐洲跟進2026.10.0105【遇見荷】 夢即將醒來 2026.09.2906【看人間】三問,第三人生!2026.09.2907大師指的路,換我們走下去2026.09.30084萬人10月3日大巨蛋相聚 音聲緬懷星雲大師2026.10.0109桃園鐵路地下化 平鎮臨時站將啟用2026.09.3010國銀房貸逾放 8月逼近百億2026.09.28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相關報導 最萌毛英雄 國慶防災展演延遲3年 新F-16戰機抵台 台南新車站 首次開箱迎雙十國慶 空中操演藍白封殺 27監委被提名人台積電傳打造 德州第2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