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 |2009.04.02 語音朗讀 1368觀看次 字級 大 中 小 【本報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國外調解離婚制度,增訂第一○五二之一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不需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立委黃淑英等提案,增訂法院調解主婚制度,讓當事人透過法院介入可以理性並獲得保護地完成離婚,而後續必須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都可一次解決,因為經調解離婚,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前一篇文章 TMC夥伴 爾必達敲定 下一篇文章 錢進扁家 辜不樂之捐 熱門新聞 01【詩】夏身2025.08.1502超新星爆炸 害地球物種大滅絕2025.08.1703IABS大會 佛光山AI佛典翻譯受矚2025.08.1504挑戰你我認知 超級地球數量超預期2025.08.1705陳英俊 春風化雨途中法律助人2025.08.1606屏東講堂 佛光兒童發願奉行三好2025.08.1507社會光明面報導獎揭曉 參賽數創高2025.08.1508星雲大師全集⑲【佛教管理學②】佛法的管理法⑭2025.08.1709台灣醫療外交 傳承愛與責任2025.08.1610星雲大師全集⑲【佛教管理學②】佛法的管理法⑬2025.08.16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相關報導 智慧製造展 聚焦AI機器人重砲保養射擊 台中大甲溪登場關稅衝擊 2388人放無薪假核三重啟 238專家連署力挺823前黃金周末 藍綠大拚場日本投降80周年 總統未提抗戰惹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