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

 |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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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國外調解離婚制度,增訂第一○五二之一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不需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立委黃淑英等提案,增訂法院調解主婚制度,讓當事人透過法院介入可以理性並獲得保護地完成離婚,而後續必須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都可一次解決,因為經調解離婚,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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