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 |2009.04.02 語音朗讀 1388觀看次 字級 大 中 小 【本報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國外調解離婚制度,增訂第一○五二之一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不需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立委黃淑英等提案,增訂法院調解主婚制度,讓當事人透過法院介入可以理性並獲得保護地完成離婚,而後續必須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都可一次解決,因為經調解離婚,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前一篇文章 TMC夥伴 爾必達敲定 下一篇文章 錢進扁家 辜不樂之捐 熱門新聞 01【分享時刻】梨木小提燈2026.03.1302福島核電廠員工 15年救千隻浪浪2026.03.1203杭州戲院新規 看到爛片可退款2026.03.1204法寶贈南天大學 學術信仰新對話2026.03.1305【快樂塗鴉簿】直排輪比賽2026.03.1206搞懂發酵、發霉、 腐敗差在哪裡!2026.03.1307佛光山蓮華寺新春慶典 獲美國會頒獎2026.03.1308聯合國CSW70 佛光山關注婦女權益 2026.03.1209退休後練跑步 82歲翁逆轉生理年齡2026.03.1210尿酸高 傷腎訊號2026.03.12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相關報導 中選會人事 卓:提不同人選賴:台海和平 世界安全要素反制飛彈 防部列防禦重點2026藍白合 全民調獲共識中選會人事 主委游盈隆過關賴總統籲國人植樹 創造永續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