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 |2009.04.02 語音朗讀 1394觀看次 字級 大 中 小 【本報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國外調解離婚制度,增訂第一○五二之一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不需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立委黃淑英等提案,增訂法院調解主婚制度,讓當事人透過法院介入可以理性並獲得保護地完成離婚,而後續必須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都可一次解決,因為經調解離婚,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前一篇文章 TMC夥伴 爾必達敲定 下一篇文章 錢進扁家 辜不樂之捐 熱門新聞 01【詩】五月2026.05.0102台南.佳里 蕭壠香火溯根源 紅磚古厝映流年2026.04.2703久坐看電視易失智 閱讀談話活化大腦2026.04.2804【看人間】縮小自己 是與朋友相處的祕訣2026.04.2805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交接 佛光山祝賀2026.04.2706追思緬懷星雲大師 大馬佛青獻唱佛曲2026.04.2907TPBL季後賽 熱血決勝 5月天2026.05.0108印度音樂公車 填補貧童教育2026.04.2809南區佛青閱讀《法華經》 體悟佛法落實生活2026.05.0110倫敦佛光山考生祈福 祝願心想事成2026.05.01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相關報導 首度視察馬祖 卓揆:居民安全優先台電80周年 總統指示強化電網韌性宜蘭三星農地重劃 完善農業區新北藍白整合 李四川勝出游盈隆就職 誓打造公正客觀中選會台61南延高雄拍板 安平港2路線送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