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 |2009.04.02 語音朗讀 1382觀看次 字級 大 中 小 【本報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國外調解離婚制度,增訂第一○五二之一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不需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立委黃淑英等提案,增訂法院調解主婚制度,讓當事人透過法院介入可以理性並獲得保護地完成離婚,而後續必須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都可一次解決,因為經調解離婚,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前一篇文章 TMC夥伴 爾必達敲定 下一篇文章 錢進扁家 辜不樂之捐 熱門新聞 01屏東.春日 太陽之子南島風 陶壺印記排灣情2026.01.2602【研朱札記】《臺灣文學》的 誕生地──山水亭2026.01.2703【藝象空間】內觀造景 哲人哲思 ──楊英風的大乘景觀2026.01.2504吃素好體力 霍諾德登頂101 2026.01.2605天元宮聯名幾米 邀您一起賞櫻花2026.01.2506【閃文集】獨特自主的貓咪2026.01.2707【紙粹的家】用故事說故事2026.01.2508【獻給動物朋友的詩】站成蘭花的螳螂與嘗到幸福滋味的蜂2026.01.2909【視覺DJ】悠哉的鄉間小路2026.01.2510【傳燈六十‧百年仰望】星雲大師一筆字書法紀念特展概述2026.01.30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相關報導 海鯤艦2度潛航測試 軍事迷喊加油魯比歐:習視統一為歷史使命陳菊辭監察院長 李鴻鈞代理睽違24年 央行啟動新台幣改版海鯤號6度海測 台船:安全無虞下交艦金門馬 逾千大陸跑者成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