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長廊】古時不能結婚的情形

唐育萍 |20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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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立法所規定的不能結婚的情形為:

.同姓不婚 違反同姓不婚的立法,唐律規定各徒刑二年,明律規定各杖六十,清朝除杖六十外,還要離婚。

.良賤不婚 良賤結婚,就是門不當戶不對。唐律嚴禁良賤通婚,規定主人為奴娶良人女為妻者,主人處徒一年半,強制二人離婚,同時女家尊長徒一年。奴自行娶良人女為妻,主人知情者處杖一百,強制離婚;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為夫婦者,徒二年。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徒二年,還其奴婢身分。宋元明清各朝均沿襲此條。

.「特殊人」不得結婚 從唐代開始,各朝都嚴禁與犯罪並逃亡的婦女結婚,此外,僧道也不得結婚。

.官吏婚姻受限制 唐律規定,監臨官不得娶被其監管人之女為妾。宋朝的規定更嚴格,州縣官在任期內,不得與部下百姓交婚,違者,即使遇到大赦,仍然要摘下烏紗帽走人。明代規定府州縣親民官不得於任內娶部民女為妻妾,違者杖刑。

.五服以內親屬禁止結婚 五服指的是五種喪服,在中國古代社會,以喪服來表示親屬之間血緣關係的遠近以及尊卑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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