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犯錯 長官不能逕行處罰

 |200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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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過去軍人犯錯都是由部隊長官自行決定關禁閉管訓,行政院昨天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未來軍人犯錯,必須經過軍事法庭的懲罰法庭裁定,部隊長官不能逕行決定處罰方式。而軍人若不服審查結果,也可提出抗告;抗告法庭可另為裁定,形同二級審理制。

由於先前有軍官兼差為韓國明星裴勇俊配音引發爭議,因此修正案明定,軍人不得兼職、兼差;去年因曾爆發地下錢莊組織滲入部隊的弊端,修正案也明訂,軍人不得向地下錢莊借貸。

而利用職務向部屬借貸、違反行政中立、無照駕駛、非關權責的不當請託關說及人事薦舉、涉足不正當場所等都列入懲處項目。

軍官懲罰種類還增加「降級」及「警告」二種,共有七種,包括撤職、降級、記過、罰薪、檢束、申誡及警告。士官及士兵則有輔導教育及悔過的懲罰種類,士兵還增加禁足及罰站等懲罰。

另外,修正草案也納入「自首可減輕懲罰」及「一事不兩罰」規定;另增訂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以及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名譽財產等緊急危難、依法令的行為及業務上的行為,不予處罰的保障;懲罰權也訂定時效,如撤職的處罰經十年就失效;禁足或罰勤、罰站,只要一個月就失效。

行政院指出,這次修法主要在使軍人懲罰司法化,且得享有減輕、豁免等權利;對表現不佳的職業軍士官,修法後也增設淘汰機制,被處撤職者即予停役,也就是身分變回一般平民,最快要等一年後符合規定,才能回役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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