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管理草案 完成立法 發信端若擅自發送廣告郵件 收信端可請求民事賠償
【記者黃揚明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若立法後,收到商業垃圾郵件的收信人,將可向違法發信者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每封可求償五百元至兩千元。
行政院長劉兆玄在院會上表示,透過立法適度管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已是近年國際普遍採行的方式,在本法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相關機關應與業者配合,強化廣告信防制措施,並推展國際合作,以遏阻不當濫發商業電郵的行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法律事務處長高福堯表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中採取「默示拒絕」機制,收信人如拒絕繼續接收發信人的後續來信,不需要對發信人或來信作任何回應。發信人應於首次發送廣告郵件時載明如收信人未回傳者,視為拒絕繼續接收。
草案中也要求發信人提供免費回傳機制,以利收信人回應願意接收或拒絕後續來信。
此外,發信人應於郵件主旨欄應加註「廣告」或「商業」標示,且郵件中應提供相關聯絡資訊,並明定與當事人契約約定違反本法案規定者無效。
高福堯指出,草案中規定發信人若以字典式濫發電子商業郵件、未經收信人同意收集電子郵件、發送不實信首資訊等行為均屬違法,收信人可向發信者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每封廣告信可求償五百至兩千元,且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應與發信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為便利收信人向濫發人提出團體訴訟,草案明定團訟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向網路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若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者,可處最高三十萬元罰緩,並可連續處罰直至其提供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