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古說今】唐宋時如何懲治逃漏稅

唐育萍 |200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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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逃漏稅,政府可會倍數罰款,並送你進監牢,在古代又是如何呢?試舉唐宋二代為例:

唐朝

.人口為依據 少報家長坐牢

唐朝的人頭稅在大部分時間裡實行的是租庸調法,即以人口數目作為徵稅的依據。《唐律.戶婚》規定了對這種偷稅行為的處罰:一大家子都脫戶,即不申報戶口的,家長處有期徒刑三年;少報戶口或者虛報年齡、謊報病殘以逃稅的,少報一人家長就要坐牢一年。

.私自販茶葉 重者處死刑

唐朝對私賣茶葉不上稅的人,有嚴厲的處罰等著他們:私賣茶葉三次,每次都達到三百斤的,處死刑;有組織地跨地區私販茶葉的,即使數量不多也是死罪;茶農私自賣茶一百斤以上的,杖背,犯此罪三次的,加重勞役。

.偷逃房產稅 一間杖六十

唐德宗建中四年,朝廷以軍用不足為名,開始徵收間架稅,此稅按房屋數量徵稅,規定房屋兩架為一間,分三等定稅率,上等每間徵二千錢,中等每間徵一千錢,下等每間徵五百錢。凡偷逃此稅者隱瞞一間杖六十。

宋朝

.持械販賣私鹽 首犯處死刑

對販賣私鹽偷稅的行為,宋律規定了很重的處罰:販一兩以上「杖五十」;三人以上持杖(指持械)盜販私鹽的,持杖的人和首要分子都要處死刑。

.民間土地交易 交納契稅

北宋初的契稅率為房屋買賣金額的百分之二,到宋仁宗慶歷四年時改為「每貫收稅錢四十文」,到宋孝宗乾道七年契稅增至百分之十。膽敢偷稅的要加倍徵收契稅作為處罰。

到南宋時,處罰加重到將所買賣的財產一半賞給舉報人、一半沒收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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