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老先生經商成功,累積了相當龐大的財產。為了避免子女日後為了其遺產爭執不休,王老先生趁自己還健在時即立下遺囑。但立遺囑後,子女對遺囑猜疑不斷,發生影響家庭和諧的情事,王老先生因此修改遺囑,而該變動對遺囑是否有何影響呢?
解析:
遺囑有效訂立之後,在未生效前,遺囑人皆有權利再予以變動,亦即於遺囑人發生死亡情事前,皆可再予已調整,而各項變動對遺囑的不同效果,將分別假設不同情況並論述如下:
1.遺囑人撤回全部或一部分遺囑時:
依民法第一二一九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的一部分或全部。所以民法為了尊重遺囑人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理其遺產,允許遺囑人得隨時撤回遺囑全部或一部分,唯必須依原立遺囑方式撤回。
2.前後遺囑牴觸時:
依民法第一二二○條規定,前後遺囑互相牴觸時,前遺囑視為撤回。例如,王老先生原遺囑願捐出遺產十分之一予慈善基金會,後又另立遺囑表示願捐出遺產五分之一予該慈善基金會,則原願捐十分之一的遺囑部分視為撤回,改以後來願捐五分之一的內容為主。
3.遺囑與行為牴觸時:
依民法第一二二一條規定,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當牴觸時,其牴觸部分視為撤回。例如,王老先生立遺囑後,原遺囑曾訂有願捐贈部分遺產予公益單位,後因顧及子女日後生活,對子女表示將會把全部遺產予子女繼承。此時,雖王老先生未修改或撤回遺囑,但民法尊重王老先生對其財產之決定與處理。
4.遺囑之廢棄:
依民法第一二二二條規定,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例如,王老先生因子女對其孝順有加,考量子女和諧,願公平分配遺產予子女,而把原不等份分配遺產之遺囑撕毀,則該遺囑視為撤回。須注意者,該廢棄行為須由遺囑人故意為之始可,若係遺囑人不小心破毀,該遺囑仍有效存在而不視為撤回。
綜上所述,遺囑有效訂立之後,仍將因上述各種不同情況而影響到遺囑人所立之遺囑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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