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完成三讀 肥貓減薪適用董事會 得發行新股轉讓給政府作為對價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接受紓困超過十億元的公司,應向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處置或限制,即「肥貓減薪條款」。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接受政府專案核定紓困方案的公司,紓困期間不得前往海外投資。
新增公司法條文規定,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給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協助的對價,發行程序不受公司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的限制。
若紓困方案達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的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公司,向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紓困金額在十億元以下者,則需要提出自救計畫備查。
專案核定的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接受紓困的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進行其他必要處置或限制,例如接受國發基金紓困的企業,可望全由國發基金進行監督。
公司法也新增規定,「肥貓減薪條款」適用於董事會,董事報酬未經章程明訂者,應由股東會議定,而且董事會不得事後追認。提案立委指出,這項規定可以避免董事會自己決定酬勞的自肥狀況出現。
提案立委黃義交表示,除了對接受企業紓困的經理人、董監事酬勞進行合理限制外,以納稅人的血汗錢挹注企業,也要確保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他說:對納稅人所出資,由政府挹注到紓困企業的資金,如果將來是以數千億來算,納稅人出資部分,應該由接受紓困的企業發行特別股給政府、納稅人,作為債權一定對價的保證,將來企業重整,政府退出企業後,可以從企業發行的特別股中賺到錢,也算回饋給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