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來會將經濟成長的因素列入新草擬的獎金發放計算標準,預估明年國營事業員工,績效獎金最高不會超過一點五個月,加上考核獎金最高二個月,合計最多不會超過三點五個月,先試辦一年。財政部也表示將同步檢討旗下所屬事業的獎金標準。
國營事業員工的獎金問題,近年來常遭民眾強烈質疑,今年更是因為景氣大幅衰退,許多民眾受到減薪、無薪休假甚至裁員的影響,而國營事業不論盈虧,齊頭式享受令人眼紅的獎金,自然成為過街老鼠。
筆者支持國營會改變獎金發放標準的作法,但是,細看國營會提出的說明,「若該年經濟成長率小於前一年,該年虧損的事業(扣除政策因素後視同有盈餘),績效獎金最多不可領超過一個月;該年實質有盈餘的企業,績效獎金不可以超過一點五個月」,表面上看起來很合理也很透明,但問題出在「扣除政策因素後視同有盈餘」的定義為何?
大家都知道,國營事業除了正常運作之外,還背負著配合國家政策的義務,台電或中油因此被迫自行吸收虧損,完全歸罪於員工也不盡公平。可是,既然國營事業的獎金制度,面臨必須白紙黑字制度化的地步,就得面面俱到,而且務必要有「量化標準」,避免模稜兩可,造成日後人為因素介入,最後只是換湯不換藥,虛晃一招。
筆者認為,國營會和財政部有責任明白告訴大眾,什麼是「政策因素」
?評價的標準何在?如果國營事業虧損就推給政策因素,然後還是照發最高額度的獎金,改革方案就形同虛設,還是不能杜攸攸眾口。
姜仁叔(高雄市/退休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