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對於聲請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的時限,從原本繼承人知悉的三個月內辦理,放寬為六個月內提出聲請。
我國民法以「概括繼承」為主,過去經常發生在限定期間內,未提出限定或拋棄繼承的聲請,造成背負龐大債務的情況,衍生許多社會問題,像是未成年子女因為父母或隔代債務牽絆,從小舉債。立委吳清池等人因此提案修法,希望全面改為「限定繼承」。
不過,「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的關鍵條文,立法院初審並未通過。主要是法務部意見保留,認為全國繼承事件均須進入清算程序,將產生人力、物力耗費;而且清算程序進行期間內,繼承人無法先行處分遺產,造成不便。